索 引 号 | XM00148-04-02-2025-002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 文 号 | 厦退役军人局规〔2025〕2号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发布时间 | 2025-09-08 |
标 题: |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未设置 |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经市政府研究批准,调整完善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必须贯彻“努力使他们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
二、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适用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享受我市定期生活补助金的企业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备注:年满60周岁的老年烈士子女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金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长幅度的确定:
(一)确定我市抚恤补助标准调整(以下简称“调标”)的总体增长幅度范围控制在3%~4%范围内。
(二)根据上一年度我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具体以市统计局正式公布的上一个年度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的数据为依据,确定我市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比例。
1.如上一年度我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在3%~4%之间,我市“调标”增长比例为我市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
2.如上一年度我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高于4%,我市“调标”增长比例为4%。
3.如上一年度我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低于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7〕4号)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年增长比例不低于3%,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我市“调标”增长比例为3%。
(三)如按我市自然增长机制调整的抚恤补助标准提高值低于国家标准提高值,按国家标准提高值调整增长。
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每年度调整一次,具体标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发布,调整后的标准高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规定标准的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解决,纳入年度预算。
五、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抓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经费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自然增长机制的顺利实施。
六、本通知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