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8-04-03-2023-004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 文 号 | 厦退役军人局〔2023〕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1-31 | 发布时间 | 2023-02-06 |
标 题: |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秋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未设置 |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8〕17号)的精神,制定我市2022年秋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在部队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按我市上年度人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25%减去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计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义务兵超期服役的及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或进藏、进疆退役士兵,按原标准2倍予以补助。具体详见附件。
二、在部队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后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的,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照我市上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
四、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1负担。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要及时做好各类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的发放工作。
本通知有效期为1年。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