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8-04-03-2023-00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 号 厦退役军人局〔2023〕3号
成文日期 2023-01-11 发布时间 2023-01-11
标 题: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效性: 未设置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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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厦门市委党史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        厦门市教育局

  地方志研究室            委  员  会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         厦门市建设局 

  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  

  委 员 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厦门市通信管理局

  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     国家税务总局

  中心支行           厦门市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厦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

  安全监督管理局      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有限公司厦门车站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   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      厦门警备区政治

  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工 作 处

  2023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0部门关于加强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优待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待工作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秉承体现尊崇、激励的政策导向,整合国家和省、市优待政策,形成涵盖优抚对象荣誉激励、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医疗住房、退役安置、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等各个方面,推动优待工作向体系化、规范化发展。

  第三条  优待工作实施项目清单动态管理,根据优抚对象需求,拓展优待范围,创新优待方式,调整完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努力让优抚对象有更多的获得感、荣誉感、幸福感。

  第二章  优待内容

  第四条  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

  (一)向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

  (二)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

  (三)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四)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应当编辑录入地方志。

  (五)军队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按照党、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战时待遇高于平时待遇。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的,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获得其他奖励和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方相应待遇。

  (六)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和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三级以上表彰的军队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七)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八)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广电网络数字电视和互动电视专区等媒体资源,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党史方志办,市教育局、人社局、文旅局、退役军人局,市总工会,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厦门分公司,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第五条  健全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

  (一)健全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三)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的,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

  (四)退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不含残疾军人)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五)免除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六)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七)健全完善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的就业创业政策,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八)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岗位安置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军随队家属。

  (九)落实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未就业期间,由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退役军人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第六条  健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提升养老保障水平。

  (一)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

  (二)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三)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四)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五)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退役军人局。

  第七条  健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一)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二)各区要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三)各类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为优抚对象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五)各级卫健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服务纳入工作评价。

  (六)为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购买“惠厦保”。

  (七)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退役军人局,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第八条  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一)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优抚对象,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确认,按照规定予以适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租住保障性租赁房,可按保障性租赁房收入水平分档予以租金补助。

  (三)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四)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六)购买商品住房,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在厦服役年限视同在厦社保缴纳年限。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局、建设局、退役军人局,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第九条  健全完善教育优待体系,认真落实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户籍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中考时按照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加分录取。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三)部队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中考时按照具体优待标准加分录取;报考高等院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在学前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最高档政府助学金;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四免一补”政策;在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在本市内就读的,在就读区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五)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六)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七)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八)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第十条  健全完善就业优待体系,加强对优抚对象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

  (二)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三)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和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聘退役军人,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四)从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中选拔党的基层组织、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五)推动“兵教师”培养体系化,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个学校教职工岗位用于招聘、安置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六)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再就业实施过渡性帮扶。

  (七)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实施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文化、旅游、交通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荣誉感。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二)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三)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厦门户籍退役军人和“三属”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BRT、轮渡市民(公共交通)航线和轨道交通工具。

  (四)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市政园林局、退役军人局,鼓浪屿管委会,中国铁路南昌局厦门车站,民航厦门监管局,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社会优待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中,免费配送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智能卡,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三)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四)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五)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六)鼓励中国移动厦门分公司、中国联通厦门分公司、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福建广电集团厦门分公司对优抚对象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民政局、文旅局、通信管理局、退役军人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厦门分公司。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优待证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军(警)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加强相关优待证件管理,规范优待项目、优待期限,落实发放、变更、信息查验、收回、废止等制度。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第十四条  明确细化优待目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细化当前一个时期需要落地见效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市退役军人局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组织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第十五条  积极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区退役军人局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区退役军人局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信访局,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待工作摆上重要议程,要将优待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城、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优待,形成优待工作自觉。各相关部门要列支经费,对优待优惠项目予以补贴。

  第十七条  严密组织实施。大力推进“互联网+”,努力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优待服务。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熟悉、掌握优待政策,增强拥军优属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优待工作的组织、调度、检查、督导,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各级各单位要推进本部门、本单位优待政策落实,明确优待工作联系人,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看进度、年底亮成果,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积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拓展优待工作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营造爱国拥军、尊崇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

  其他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同时享受退役军人优待项目。

  第二十条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细则的解释工作,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

  厦门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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