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访谈实录


  一、出台《通知》目的
  优待义务兵家庭是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放家庭优待金是优待义务兵家庭的具体举措。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和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通知》,规定了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中军地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分担原则,明确了发放标准、发放流程、发放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平衡兵役义务、鼓励青年参军报国、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具有积极意义。
  二、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各省(区、市)家庭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应高于本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目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省(区、市),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可以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
  三、家庭优待金由谁领取?
  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四、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如何计算?
  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后,不再享受家庭优待金。
  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以及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
  对推后离队的义务兵,推后离队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
  五、家庭优待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发放?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当地县(区)级兵役部门提供的领取人相关信息组织发放。